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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中国法律制度史西周的法制思想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为谋求长治久安,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的天命观。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一直尊奉的上天。

  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漏,并确定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看,西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初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公正无私总是帮助品德高尚的人。

  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一是敬天,二是敬祖,三是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初统治者为实践以德配天,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也就是说,要通过慎罚,谨慎的适用法律达到明德,实现礼治秩序的目的。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

  这种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治理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可以说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规范各自的言行,从而达到全社会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

  二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明德慎罚的法律观为传统慎刑法律思想的渊源。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了西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植根于传统政治法律理论,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礼的内容与性质。

  礼是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商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尤其是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提出,完成了理论上的创造,解决了西统治合理性的问题,但用这一思想具体指导家的建设,显然还是较为抽象,不够具体,难以操作。

  于是,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礼。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在亲亲尊尊两大核心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于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心。至亲莫如父,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要做到孝;

  尊尊, 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民之间的尊卑关系。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心。即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按论语所言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孝于亲与忠于君是一致的,能够做到孝顺的人是不会去犯上作乱的,孝于亲即是为了忠于君。忠与孝成为古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礼的五礼包括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 军礼行兵仗之礼 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

  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要求礼貌。

  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西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已不专指祭祀时的礼仪制度,而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大都具有法律效力,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家统治秩序的作用。

  四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同构成西法律的完整体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1 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

  西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荆刖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2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3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古代法律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它强调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如不施以肉刑,或执行死刑时不在闹市执行,而是在郊外执行等。这些执行刑罚的优待是为了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不让他们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

  此时期存在礼刑对应关系的表达,至战以后,随着法家的形成,而有儒法对应的表达;并不存在今人所谓的礼法关系。

  西社会秩序是礼治秩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西的社会也被称为宗法社会。

  可见,在家形成的过程,氏族血缘的关系不但没有解体,反而在新的条件下结合得更为紧密,走向了族权与政权合一,宗权和君权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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