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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如今的中国内地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有多大?

  检察是全世界各普遍设立的家机关,行使家的检察权。

  华人民和人民检察是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华人民和设立最高人民检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军事检察等专门人民检察。摘自华人民和宪法

  整活证明自己有存在价值,与自己地位相匹配。

  这是改革后检察存在一种大家都能感觉到的情况。

  具体说是

  横向上积极拓展业,

  纵向上积极从公安,法,司法行政部门要权。

  玄学上还想做反贪反渎备份号手。

  独立存在,这是两个词,不能一起问。

  能独立,就该存在。

  不能独立

  到目前为止很多回答都认为刑事指控出席刑事法庭这些职能必须由一个机构承担。但是,我们要进一步回答的是,这个机构是否要独立的宪法地位。不要看刑事司法在整个家治理只是很一个领域,可是刑事司法经常会直接发生影响家政治的后果,宪法上公民权利实质上大部分都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因此为了刑事司法公正,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在宪法架构有特殊安排也是必要的。

  检察机关在很多家都是隶属于司法部,加上2018年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的职犯罪侦查权被大部分转移给监察委。原本理论界就有可有可无检察的说法,这下这类看法的支持者好像更多了。现在研究者当然不敢直接提出取消人民检察这种触及宪法的说法,转而讨论取消检察的逮捕权诉讼监督权等具体职权。

  其实检察可有可无的看法,在我们这种法治传统很淡泊的家一直都有,不仅是1966年被,取消,从西方学到检察制度时候开始就在讨论了,1主要观点从民时候就有了。不过在英美法系的老祖宗英那里,检察机关倒是经历了从无到有,还成为独立机构的过程。英英格兰和威尔士本没有检察机关,刑事指控实际上是警察承担。直到1985年英制定刑事起诉法,才设置了皇家检察署CPS。CPS由检察专员领导DPP经过评论指出错误,我又去网页看了一下,我原的翻译太粗糙,应该是director接受总检察长监督,总检察长对议会负责,这样一CPS的独立性应该是更强了。2英皇家检察署就是一个独立的,包含13个地区检察机构,4个专门检察机构的检察机关。CPS的检察官履行起诉职责不受任何个人,机关的干预,检察官的独立是民主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

  从外检察改革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独立设置的几个必要性制约侦查

  由警察负责指控会造成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刑事起诉会服从服于案件侦查,一旦出现社会治安问题,公众要求加大打击犯罪力度,警察机构应对公众压力,就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这也就是英在经历上个世纪六十七十年代犯罪率上升后,发现要设立独立检察机构的原因。

  最初独立的检察机关在欧洲大陆家出现也是因为这个,法学家们不信任让警察掌握侦查,以为这样会导致人权缺乏保障。因而直到二战前,德检察都掌握着审前羁押和搜查的权力。但是,到二战后整个欧洲的刑事程序都逐渐美化。由于欧洲人权公约,到欧盟成立和欧几个家加入欧盟后,欧洲大陆家审前羁押的批准全部转移到法。现在大家在新闻里看到德检察逮捕,那个逮捕实际上是的拘留。

  现在德检察在法律上还是侦查程序的主人,但是实际作用越越少。其他家也在减少检察的侦查权,非常具有标志意义的是2018年的监察体制改革和2022年韩的检察改革,把公职人员的犯罪侦查权也拿走了。

  有些律师总认为检察太强了,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前面盯着公安,后面盯着法,容易制造冤假错案说实话,这都是刑事司法经验比较少的,才会有这样的看法。我们家司法体制下谁是冤假错案的源头?是检察官刑讯逼供让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吗?检察制约不了侦查权,你们律师就有那能量了吗?退一万步讲,刑事司法制度个颠倒,彻底学美,律师有那个能量了,是老百姓的福气吗?律师靠谁吃饭?律师都是为社会公利益打工吗?

  公权力制约公权力最有效世界各不都是这条基本经验吗?有些人在法学读英美家的书没读透,迷信他们一套说辞保护犯罪嫌疑人就是保护普通人,人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实际上人们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是差别很大的,黑社会投机家经常在法律边缘,普通老百姓离成为犯罪嫌疑人远着呢。结果西方那套刑事司法逻辑说的是保护普通人,其实是让黑社会和资本投机家得到最好的保护。

  不是说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得到保护,而是要有个合理的尺度,最好的刑事司法制度应该是保护老实本分的大多数人。的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实是非常有效,能够让最广大老百姓获益的司法体制。它继承了历史上刑事司法的层级流转复核制,也吸收了西方的控辩对抗结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各有一级控辩对抗结构。如果三个阶段的控辩对抗程序都能做实,其实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了更多脱罪的机会。现在我的公检法三机关体制关键是不能一家太弱,或者一家太强,而是要真正势均力敌,履行各自职能。

  2.防止行政干预

  控制侦查解释了为什么不能由警察负责起诉的问题。但是,还有人提出可以让司法部负责起诉,这样跟警察保持距离。但是,司法部负责刑事起诉就会有行政干预的问题。司法部长领导检察长,刑事起诉就有可能成为政客打击异己的武器。在台湾地区在韩这种实例已经太多了,在美这种自诩为法治家的地方,也发生了很多严重事件。典型的例子在美是尼克松水门事件,为此设立了独立检察官这个职,现在因为独立检察官争议太大,这个制度实际上被废除了。

  但是,检察机构被用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还是经常发生。最大的一次风波就是2006年的美司法部命令9名联邦检察官辞职事件。此次命令辞职事件发生在政府没有换届,检察官正常履职的情况下。2007年初会司法委员会对命令辞职事件进行了专门调查,调查结论是,这一辞职命令原因完全是政治性的,7名联邦检察官未按照某些和参议员的要求对民主人士启动腐败调查。3 些年特朗普的遭遇也是如此,民主控制的州检察机关对特朗普启动了一系列诉讼程序,一会是性侵老太婆,一会儿又是商业欺诈陈述。

  基本上世界上所有家都认识到,即使检察机关设在司法部,也不能认为检察官就是司法部长的下属,检察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只要司法部部长还是检察机关的上司,司法部部长能够决定检察官职任免,司法部长动用行政权力干预刑事起诉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即使在德这种法治已经非常成熟的家。4所以有些亚非拉,也尝试了类似于这种检察独立为家机关的宪法设置。

  必须注意到前面两项检察机关独立设置必要性条件其实包含一个隐含的前提检察机关有起诉裁量权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是否起诉。

  对照我的刑事诉讼程序,我检察机关曾经有很大的起诉裁量权,可是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就被废掉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绝大多数只能起诉,不能选择不起诉。现行刑事诉讼法上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只限于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只限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检察的起诉裁量权被先限制到可笑的地步。

  虽然一直都有扩大起诉裁量权的现实需要和企图,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在两年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领域。但是,回到1996年以前还是很难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想扩大一点检察的量刑裁量权,结果2021年被法最高层的意见扭转了趋势,反复强调法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实质审查。检察机关继续保持独立存在必要还是要看起诉裁量权能不能做实!同时,在检察起诉裁量权基本不存在的情况下,检察的批准逮捕权就变得非常重要,这项重要的裁量权是制约侦查的重要手段了。

  另外一句,有些要否定检察逮捕权的研究者,根本没有系统视角,不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结构出发,天天就是抱着外的文本,以为外是法审查逮捕,检察审查逮捕就不合理。

  最后,我还想提示另一个检察机关保持独立的,但是很少为人所知的因素

  3.制衡法独立

  欧洲大陆检察制度起源于普鲁士,普鲁士检察机关设置经过后世自由主义学者的解释,成为法大革命影响下保护人权的制度设置。实际上主导普鲁士检察机关设置的都是一些支持皇权的保守主义人士。因为法大革命影响下法独立成了欧洲大陆普遍趋势,普鲁士不得不改革了法系统。但是,为了防止法独立不受控制,普鲁士就设立了独立的检察,检察是上命下从的等级官僚体制,能够确保他服从王权专制。检察控制起诉权和上诉权,就可以对法进行制约。

  回到我,首先检察权不能被公安机关吸收,这个原因上面提到了,起诉服于侦查会出大问题。检察权如果被行政权吸收,不用担心检察权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因为我政治制度与外多轮替根本不同。但是,不论是合并入司法局,还是成立专门的公诉局,在政府体系内都会成为强大的公安局的附属,最后还是变成起诉配合侦查。更为严重的情况是诉讼监督,这时候如果还要保留检察机构的诉讼监督职权,刑事诉讼监督也会演变成侦查的工具。

  我检察机关还有行政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职权。政府在行政诉讼是当然的被告,有时候也会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检察职权并入政府,行政和民事诉讼监督更无存在必要。更为重要的是整个家的司法程序就变成政府和法双寡头主导。家司法制度跟企业也有类似之处,就是公民支付成本购买司法公正这种品。双寡头博弈,双方决策会高度依存,非常容易形成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导致第三家竞争者被排挤到市场份额非常的地位这可以非常精确解释现在行政诉讼领域的现状政府要采取执法行动前一定会和法协调好,然后将棘手的起诉通过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排除出行政诉讼领域,检察的行政诉讼监督无足轻重。

  有人认为,南西北,她领导一切,在司法机关之上又有她的工作机构,所以司法机关的分工制约就是形同虚设。本世纪初我学法律的时候,满脑子都是西方法治观念的灌输时,也是这么认为,现在看是非常幼稚的看法。首先,她的工作机构并不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发表意见,绝大多数普通案件,她的工作机构也不会去过问。其次,即使某些重大案件的处理,她的工作机构也是在其发挥协调作用,至于案件怎么处理还是要公检法机关坐下协商好。最后,还有某些特别重大的案件,她的工作机构即使要决定怎么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的意见也是要尊重,案件更要做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的铁案,脱离法律硬判肯定是不可能的。公检法三机关只讲分工制约,上面没有总其成者实际上是不行的,就像治理社会只有法律手段,没有政治手段也是不行的,只要想想为什么所谓发达法治家也不能消除黑社会和特权阶层就知道为什么了。

  任何制度的设计归根结底,都是权力的制衡。

  检察这个机构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取决于没有了它的话,我们家的司法制度会不会出现失衡。

  其实不说检察,就是检察官这个角色和职能出现的时间,都非常晚,它是司法审判和侦查权力衡的结果。

  检察官最早是王的代理人,后逐渐演化为家和社会公利益的代表人。

  到了苏联时期,检察官又多了一个定位法律监督者。

  我们家在一开始制度设计时是参考苏联的,所以我们家宪法对检察的定位就是法律监督机关。

  但是着时代的发展,检察这个定位已经不能满足我们家发展的需要了,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重新进行了四个定位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保护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的重要力量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从制度设计层面,把检察拆了,各个职能分散到不同部门,能取得比现在检察更好的效果,那就可以拆,反之检察就有存在的必要。

  现在检察是捕诉一体,批捕和公诉都是检察官的职权。

  如果没有检察,批捕应该是给法,公诉可能是给司法局。

  法是审判机关,强调立。司法局是行政机关。

  批捕给法问题倒是不大,但是公诉如果给了司法局,这里问题可能就多了。

  比如公诉还要不要保持独立?

  如果不用独立,那么公诉权会不会沦为行政治理的一个抓手?

  公安是政府的一个部门,那有没有必要也让公诉成为政府的另一个部门?

  如果公诉权要独立,那不就是现在的检察了?

  公益诉讼让一个专门的社会组织或者公益机关做,会不会更好?

  比如环保局,让他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不好嘛?

  又比如市场监管局,让他们提起消费者的公益诉讼怎么样?

  但问题是,这些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他们为什么要提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只能对他们说有什么用?行政处罚不好使吗?

  所以为了防止公益诉讼被束之高阁,只能给行政机关以外的机关。

  那给谁?谁能代表家利益和不特定的社会大众的利益?

  是红十字会这样的社会组织?

  目前看,最好的选择只能是检察机关。

  法自己就是审判机关,总不能自己起诉自己判吧?

  检察本身就是搞法律的,多一个也说得过去。

  再说,公益诉讼也可以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算是另一种的权力制约。

  所以,公益诉讼,也是检察成为独立机关的另一个理由。

  法律监督机关这个西,外很多地方都没有。大监督他们不惯,可能更惯权力制约。

  但是权力过于制约容易导致效率低下。

  我们家的权力是相对集的。

  相对集的权力,就需要相对集的制约,这就是法律监督要集到一个机关的意义所在。

  检察的监督理论上范围很广,几乎你能想到的法律实施上的问题都可以进行检察监督,只是你可能没有发觉。

  比如你去公安机关报案,不理你,你能想到的可能就是投诉拨打,懂一点的还知道。但是又有多少人知道可以找检察申请立案监督呢?

  再比如民事起诉,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再审也被驳回,你又是否知道还可以找检察申请抗诉呢?

  再比如你觉得未成年人校园霸凌是个问题,要找各个政府部门,但又是否想到检察也是可以介入的?

  比如弱势群体权利被侵犯,你可能想的是去政府信访。但你们又是否知道检察可以支持起诉呢?

  再说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公利益受损,你除了想到投诉信访告纪委,或者个民告官又是否能想到可以申请检察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个官告官呢?

  所以检察的职能其实很杂,你把它分散到其他部门,可能很快就会被束之高阁淹没在其他职能。

  但如果你把这些都集起,效果就不一样了。

  比如因为有批捕公诉的后盾,检察可以督促公安做很多事,制约公安。

  有公益诉讼做后盾,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涉及公利益方面的履职上做得更好一点。

  有抗诉做后盾

  检察虽然职能多,但是几乎没有终局的权力

  这是非常关键的。

  因为没有终局的权力,你只能提建议,有那么点威胁,但却不是根本上的带刀威胁。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微妙的衡。

  比如检察说行政机关你做错了,你一想,确实错了,那就改了吧,不然检察告到法,我肯定败诉,那时候就不好看了。

  如果行政机关觉得没错,那怕个卵,检察建议直接丢垃圾桶,有本事你告我啊!那检察肯定也只能干瞪眼。

  再比如抗诉,法觉得你有道理,确实得改,不然一级一级抗诉上去也顶不住。

  如果法觉得检察没道理,怕个卵,也不看锤子在谁手上?法不敲那个锤子,检察也只能干瞪眼。

  所以,检察撤了,如果把这些职能都拆了,也不是不行,但是又会不会导致权力失衡了呢?

  毕竟在古代,两千多年,作为掌握监督职能天天提建议的御史机构,即使再怎么不干实事,也从没有被撤过。

  没必要

  当初是想公检法能是魏蜀吴

  结果现在三家却成了刘关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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